《社会契约论》
第一卷

第六章 社会公约

  我假想,人类曾发展到某一境地,其时自然状态中个人 生存之种种障碍不再能由这一状态中的单一个体为自存所能 运用的力量来克服。那种原始的状态也就不能维持下去了, 人的存在方式如不改变,人类就要消亡。

  但是,因为人类除了结合并运用现有的力量外并不能产 生新的力量,他们保存自己的唯一方式就是:结成一体,用 形成的力量总和来攻艰克难,把这一力量导向同一目标并协 同合作群策群力。

  这一集体力量只能由一群人的合作来实现。但既然每个 人的力量和自由是其自存的主要手段,个人如何能够善用此 一集体力量,即不伤及自己的利益也不忽视了自己所应有的 对自身的关怀呢?这一问题可以这样表达:“设计一种人类 的集合体,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 产。在这一集体中,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,但依然自 由如初,只听从自己的意志。”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 本问题。

  订约的本质如此的决定了社会契约的条款,以至上述各 项条款不能有一丝更动,否则社会契约就会失去效用;即便 这些条款不曾被正式宣布,只要社会契约还没有遭到破坏, 它就必须是每一时每一地普遍地得到接受。一旦社会契约遭 到破坏,每个个人都重新得回他所原有的权利和天然的自由, 而失去了他放弃天然自由所得到的契约自由。

  这些条款,正确的理解之下,都归于一条,就是每个加 盟成员都把自己和自己的全部权利让度给了整个社会。首先, 只有当个人把自己整个地投入,所有人的条件就都是平等的; 既然所有人的条件都平等,就没有人会感兴趣使它们成为别 人的负荷。

  进一步,此等让度既然毫无保留,这样的集体就是最完 美的,每一个成员都不会过分地要求:只要有一个人还保有 他的某一权利,因为在他们和公众之间不再有共同权威的裁 判,他们就迟早会在某一事例上自己作为裁判者,从而最后 所有人都开始拿回了他的权利凡事都凭自己的判断;于是人 们就回复到了自然状态,社会必然地变得如非解体,就成了 暴政。

  最后,每个个体无保留地奉献于社会整体,等于他不曾 奉献于任何人。既然每个个体从其他加盟个体处所获得的权 利和其他加盟个体从此一个体处所获得的权利都是一样的, 他所失去的为他获得的等价回馈所弥补,加上更强的能力来 保全自已的所有。

  如果,我们撇开社会公约中所有不重要的东西不谈,我 们会发现它简化成为如下的条款:“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和 自己的全部力量置于一般意志的最高指导之下,在这一集体 中,我们把每个加盟者都接受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一部分。”

  协约的结果立刻就产生了加盟的集合体,而代替了参与 协约的每个单独的个体,它由参加表决的所有个体成员组成。 同一协约的结果还给这个集合体以统一、集体的自我、和它 的生命与意志。这种由其他个体加盟而成的法人实体,我们 叫它城市(city)【原注1】,现在的称呼是共和国或 政体。在被动的状态,它称为“国家(state)”;在 主动的状态,它称为“主权者(sovereign)”; 在和其他同类实体相比较时,它又称为“政权(power )”;它的成员从集体的角度称自己为“人民(peopl e)”;从分享主权者权威的个人的角度,称自己为“公民 (citizen)”;从服从国家法律的角度,可以称自 己为“臣民(subject)”。这些词往往被不加区分 地混用;只要知道在使用它们时的确切含义就行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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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原注1】这个词的真正含义在现代已完全失去了;大多数 人民认为一个城就是一个city,市民就是公民。他们却 不知道房屋构成了城,而公民形成了city。很早以前, 卡色基人同样的错误使他们所失甚重。我还从不曾读到过哪 个王国的臣民有着公民的头衔,就是远古的玛西东人和今天 的英国人都不例外,虽然他们相对别人有较多的自由。法国 人自己处处使用公民的称谓,因为,如其字典上的写法,他 们不懂它的含义;否则他们是有窜改文意的罪嫌的;对他们, 公民是表达一种美德而不是权利。当包丁(Bodin)讨 论公民和市民时,他犯了同样的大错,把一个阶级说成了另 一个阶级。阿尔兰勃特先生避免了这些错误,在他有关日内 瓦的文章中,他清楚地区分了四个等级(如果算外国人,五 个等级)存在在城里,而只有其中两个等级构成了共和国。 由我认知所限,没有其他的法国作家懂得公民一词的真正含 义。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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