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社会契约论》
第二卷

第四章 主权权力的有效范围

  如果国家或政体只是一个法人,其生命来自于其成员的 结合,如果它的首要关怀是它的生存,那么它就必须具有普 遍性的强制力量,以便为了整体的最大利益去驱动或指导其 局部。正如大自然给予人控制自身器官的绝对权力,社会契 约也赋予政体对其成员的绝对的权力。正是这种权力,在一 般意志的指导下,如我所说,称为主权。

  但是除了这种公众法人之外,我们也必须考虑构成法人 的个体,他们的生命和自由都是天然独立于公众法人之外的。 因此我们必须清楚地区分公民的和主权者的各自权利【原注 1】,以及公民作为臣民应尽的义务和他们作为人的应有的 天然权利。

  我要指出,通过社会协约每一个个体只是让度了部分必 需的权力财产和自由,因为由社区对之进行控制至关重要; 但必须说明的是,主权者是决定此种重要性的唯一评判。

  只要公民力所能及,一旦主权者要求,为国出力就是他 的义务。但是主权者本身不能对臣民强加上无用于集体的任 何限制;它也不会有此意愿,因为在理性法则之下,正如在 自然法则之下,没有原因的东西是不会发生的。

  把我们和社会实体联结的约定之所以成为义务,只因为 它是彼此相互的,它们的本质是,履行这些责任,则我们不 可能在为他人工作时而不是也同时在为自己工作。若非因为 没有一个人不是把“每个人”当成他本人,并在为全体投票 时只考虑他自己,何以一般意志会总是正确的,而全体会总 是希望每个个体都幸福?这证明了权利的平等和其产生的正 义感来自人的自爱,也就是出自人的本性。它证明了意志若 要真正是一般意志,它就不仅要在本质上还要在对象上都是 一般意志;如果它要应用于所有个体,它就必须是从所有个 体出发;当它偏向于特定的个体对象时它也就失去了它天然 的公正,因为此时我们面对和判断的非我同类,不再有真正 平等的原则指导我们。

  一旦某一特殊的事物或权利在不为原先公约所规范的某 一点上发生问题,争论就来了。这实是一场一方为有关个体 而另一方面是公众的法律讼案,可是我看不出什么是可资应 用的法律,甚至谁个是有权裁判的法官。如果此时只凭一般 意志来速决必然是荒谬的,因为这里一般意志只是一面之词, 它的结果对另一方面而言是异类的特殊意志,在此情形下, 是偏于不公,导向错误的。因此,正如特殊意志不能代表一 般意志,一般意志如果一旦其目标是特殊的个体,它也就变 质了,它不再是一般意志,不能再对人或事作出公平的裁判。 举一个例子,当雅典人民任命或驱逐他们的领袖,把荣耀授 给此一人或把惩罚判给彼一人,不加区分地用大量的政令来 行使政府职能,一般意志也就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意志; 人民不再是主权者,而是官员。这好象和普遍接受的观点相 反,但请给我时间来阐明我的观点。

  从上所述,使意志成为一般的因素不在于表决的人众数 目,而是在于联系这些人众的共同利益;在这一系统下,每 一个人必须服从于其加于他人的同一条件。这种个人私利和 正义间可赞赏的一致,赋予集体协商以平等的特性;然而, 一旦特殊事件或对象介入了讨论,在审判官和个体间就不再 有共同的利益来统一和辩识双方裁判的准绳。这种平等的特 性也就消失了,

  无论我们从哪个角度看这个原则,我们都会回归到同一 结论,就是,社会公约在公民中建立了这样一种平等,他们 所有人都把自己从属于同一条件,进而所有人都享有同样的 权利,于是,从社会公约的本质,任何主权的行为,也就是 一般意志的真正的行为,它对所有公民的约束和照顾都是平 等的,如此,主权者把整个国家视为融成的一体,而不再区 分构成的每个个人。那么严格地说,什么是主权的行为呢? 它不是强者和弱者的协约,而是政体和每个公民之间的协约。 它的合法性来自其所根据的社会契约基础,它的公平性是因 为它对所有人一律平等,它的实用性是因为它除了共同利益 之外不含其他对象,它的强制性是来自公众力量和最高权力 的支持。只要臣民仅仅受这样一种公约的约束,公民就不服 从于任何人,而是遵从自己的意志。主权者和个体各自权利 的延伸,就看每个公民自愿的义务奉献能走多远了,每个人 对全体负责,而全体也对每个人负责。

  因此可见,主权权力,虽然绝对、神圣、不可违背,它 还是不能超越公共约定的限制范畴,每个个体对那些公共约 定留给自己的财产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。结果,主权者永远 无权对任何臣民赋加多于他人的负担,因为那样一来对象是 特殊的,事物就超出了主权权力可适用的范围。

  在这些区别得到接受以后,显然当个体进入社会契约中 时,他在实际上并没有放弃任何东西。他们新的生活条件会 比契约前的旧生活真正的好转。他们不是失去了任何东西, 而是做了一件有利的交换:动荡不安的生活换来了稳定美好 的生活;天然的独立换来了自由的权利;伤害他人的权力换 来了自身的安全;可为他人制服的强力换来了社会的结合所 赋予的不可战胜的权利。他们奉献给国家以自己的生命,而 获得国家不断的保护,当他们勇敢的捍卫国家时,不就是他 们回馈他们获得的保护吗?他们在自然国度中不是要更经常 更危险的如此冒险以保障自身的生存嘛?人们当然要在必需 的时候为国家而战,同时人们就不必为自己而战了。我们冒 险去保卫保障我们安全的国家,比之在失去了国家的保障时 要冒更大的危险,这难道不是很大的改善嘛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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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原注1】有心的读者,请听我请求,不要过快地指责我自 相矛盾。语言的贫乏使这一切不可避免;但只请等一等,再 看一看吧。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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