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社会契约论》
第二卷

第十一章 立法系统之种种

  如果我们想要精确地弄清究竟是什么构成了作为每一个 立法系统终极目的的全体最大利益,我们总会发现它可以被 简化为两个主要的目标:自由和平等。自由,是因为所有个 体依赖都意味着要消耗国体的同等的力量;平等,是因为没 有它自由就不能存在。

  我已论述了公民自由。对于平等,这个字不能用来暗示 权力和财产的程度对每个人都绝对平均,而是权力永远不应 该成为暴力,并只能通过职位和法律才能施行。至于财产平 等,就是没有一个公民能富到可以收买奴隶,也没有一个公 民会穷到不得不出卖自身【原注1】。这需要富人一方要节 制其财富和影响,而穷人一方要节制其贪婪和物欲。

  当然有人会说,这样的平等是不切实际的幻想。但如果 滥权不可避免,难道说就不能加以控制了吗?正是因为现实 的力量时时在破坏平等,法律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保障 它。

  但是每一个好的立法系统的这些普遍目的必须就国家不 同而有所更改,以考虑地区情势产生的关系和居民的特性, 正是在这些关系的基础上,每个民族都应该有自己特殊的制 度体系,这个制度也许本身并非最好,但是它对其所实行的 国家而言是最好的。比如说,如果你的土地是不毛之地,或 者没有足够的土地支持你的人口,那就转向工艺和工业,用 它们的产品来交换所缺乏的食物。反之,如果你拥有富饶的 平原和肥沃的坡地,或者土地虽好但人口稀疏,那就集中全 力发展农业以增殖人口,从而放弃工艺,因它集中一国仅有 的人口使之集中于城市,导致人口下降【原注2】。如果你 有一条广阔而便利的海岸线,那就把海面都布上船舶,大力 发展商贸和航海;你的文明会光彩夺目但寿命有限。如果你 的大海冲刷的只是几乎光秃的石头,你还是做野蛮的渔人罢, 你会生活得更和平,也许更美好,但肯定会更幸福。一句话, 除开普遍通用的原则,每个民族本身都有其原因,用其特殊 方式来表现这些原则,使它的法律系统仅仅适用于自身。因 此,很早以前希伯莱人和更近一点的阿拉伯人选择了宗教作 为其目标;雅典选择了文学;迦太基(Carthage) 和泰尔(Tyre)选择了商业;罗得(Rhodes)选 择了航海;斯巴达选择了战争;罗马选择了美德。《论法的 精神》的作者【译注1】曾用丰富的例证说明了制宪人是以 怎样的艺术把制度导向每一个这样的目标。

  使得国家制度能够真正稳固而持久的是人们能够这样地 采用适宜的措施,以使自然规律和法律在每一点上都总是完 全吻合,或者说,法律只是用来保障,伴随和矫正它们。但 如果制宪人搞错了他的目标而采用了不合事物自然本性的原 则-如果一方要奴役而另一方却要自由,或者一方要财富而 另一方却要人口,或者一方要和平而另一方要征服-法律就 会逐渐削弱,制度会瓦解,国家就会不断地动荡,直至它消 亡或者改变,于是不可征服的自然重新掌握了一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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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原注1】如果你想使国家稳固,就应该使贫富两极尽量地 接近;避免富人或乞丐。这两个阶层是天然不可分开的,对 共同利益有着同样的危害。暴政的支持者来自一个极端,而 暴君来自另一个极端。在两者间总是发生对自由的买卖:一 个出卖自由,而另一个收买自由。

【原注2】‘对外贸易的任何部门’,阿冉松(’d’Ar genson)先生说道,‘一般而言,在整体上只造就对 国家表面上的益处;它可以使一些人甚至几个城市富裕起来; 但作为整体的民族并无所获,人民也不会富有起来。’

【译注1】《论法的精神》为法国另一启蒙大师孟德斯鸠作 品。孟德斯鸠认为,直接民主制政体统治靠的是美德,贵族 代议制政体统治靠的是妥协,君主立宪制政体统治靠的是荣 誉,而对立的,专制政府统治靠的是恐怖。在他的笔下,中 国千年的历史完全是以恐怖为方式的专制政府,所有孔孟之 道礼仪之邦等道德说教都是做不得数的。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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